兴安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兴安区,隶属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位于鹤岗市西南部,北部与东山区蔬园乡毗邻,南与新华农场、新华镇接壤,西部与青石山交界,东至与南山区相连。介于东经129°40’—130°57’,北纬47°4’—47°6’之间。东西最大横距11千米,南北最大纵距20千米,总面积259.6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1.79%。兴安区名来自“兴安台”地名。1960年12月正式成立兴安区。截至2016年,兴安区下辖6个街道、1个镇,总人口16.68万人。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2.9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7亿元,全口径财政收入完成1.48亿元、公共财政收入完成5247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2.34亿元。兴安区是一个以煤炭为主,多种经营并举的新型城区。区内有兴安、峻德矿两大国有煤矿和16个区属煤矿。兴安区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人类在境内从事生产劳动和繁衍生息,原称兴安台第四公所,俗称兴安台,又称“台地”(意美丽富饶,人杰地灵的风水宝地)。